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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570號
聲  請  人  呂碧雲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宇安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570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34374 6 1 1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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