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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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568號
聲 請 人 楊斐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八0號公示催告,並刊
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憑證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憑證,經本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八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緯騏
附表: 115年度除字第568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-D3-01-0007187-6 1 257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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