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1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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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陳玉菁(即林阿娥之繼承人)
兼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陳佑銘(即林阿娥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 115年度除字第48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9135 8 1 1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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