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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6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34號
聲  請  人  呂芳雄  

代  理  人  鍾秀美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
    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 
   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002   02Z0000000002 1 1000 003   02Z0000000003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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