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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249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吳俊鴻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蔣佩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到期日(民國)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許坤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3年12月7日 94年12月8日 10萬元 臺北市○○路0號2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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