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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1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9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56號
聲  請  人  陳慧貞(即許亦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7號公
   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屆滿
   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
    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姿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宇美璇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106399-8 1 249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41111 8 1 363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33699 6 1 1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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