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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52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林怡靜  
被      告  姚志毅  
            姚立和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
    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
    年1月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
    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
    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
   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查詢表可佐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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