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6-04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
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
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
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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