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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97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

被      告  黃炳紘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
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為被告
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陸佰參
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關係、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
  付簽帳卡消費款、借款,查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
 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,倘因契約爭議涉訟由本院管轄
  (見本院卷第23、63、81頁),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又被
  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
  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。
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。卡別:VISA),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費,但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年息15%。詎被告未
  按期繳款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截至114年6月8日結算
  日止,尚欠新台幣(下同)2萬4090元(內含消費款2萬3797元
  、循環利息293元),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39.15.10.23),於111年11
  月21日確認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,向伊借款50萬元,原告於當
  日即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戶(000
  000000000)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
  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
  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5月4日後即未依約
  清償本息,尚欠39萬5719元。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
  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。
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61.71.241.113),於113年1
  月11日確認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,向伊借款76萬元,原告於當
  日即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0000000
  000000000)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
  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
  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4月11日後即未依約
  清償本息,尚欠68萬2824元。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
  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。
㈣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、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
  本息等語,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
  執行。
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 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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
  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
  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放
  款帳戶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(見本院卷第19
  -91頁),堪信為真,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、金錢借貸關
 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許。
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
  2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民事訴
  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
  為假執行。
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
附表:(民國/新台幣)                
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1 2萬4090元 2萬3797元 15.00% 自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39萬5719元 39萬5719元 16.00% 自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68萬2824元 68萬2824元 14.90%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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