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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77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
被      告  陳立昌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
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
    款專用借據)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(本院卷第15、27頁),
   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
    訴訟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7.53.24.163),於民國1
    12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65萬元,原告於當
    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之指定帳戶,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11
    2年10月5日起至119年10月5日止,以1個月為1期,利息自第
    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5.29%計算(本
    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7.03%,計算式:1.74%+5.2
    9%=7.03%)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
    本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    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7.53.8.83),於113年12
    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,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
    之指定帳戶,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120年
    12月27日止,以1個月為1期,利息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定
    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9.1%計算(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
    為週年利率10.84%,計算式:1.74%+9.1%=10.84%),依年
   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
    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㈢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,現仍積欠本金62萬3,384元,及如主
    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付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
   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並願
   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
二、被告到庭陳述略以:同意原告之請求,對本件請求認諾等語
    (本院卷第87頁)。
三、經查,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
    費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撥貸通知書、查
    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放款
    利率查詢表等件為憑(本院卷第13至65頁),內容互核相符
    ,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為認諾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4條規定,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
    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
    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,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;另併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
   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維萱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
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1 48萬5,902元 48萬5,902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7.03%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%,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%計算,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。  2 13萬7,482元 13萬7,482元 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.84%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%,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%計算,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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