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2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6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
被 告 盧士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零貳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表
二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
,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信用貸款約
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35頁、第103頁、第123頁),揆諸前
開規定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向伊請領如附表二編號1卡號/帳號
欄所示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
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,剩餘未付款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按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。詎被告截至114年9月
15日止,累計尚有消費記帳共新臺幣(下同)5萬5,694元【
其中5萬5,377元為消費款、17元為循環利息、300元為依約
得計收之其他費用(如:逾期手續費、預借現金手續費、年
費、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)】未給付,依約被告已喪失
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是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(二)被告另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
請如附表一所示之2筆貸款,借款共156萬元,IP資訊、雙方
約定之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、還本付息日、借款本息攤還方
式均如附表一所示,2筆款項伊均於借款當日即撥入被告指
定設立於伊公司之帳戶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。詎被
告就2筆貸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款日止即未
再如期給付,尚欠款共137萬4,597元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
利益,債務全部視為到期,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
,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、3所示之利息。
(三)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
等語。並聲明: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
請書、信用卡用卡須知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
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歷史帳單彙總查詢
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
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、繳款計算式及放款帳戶
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35頁)
,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故原
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
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
金額准許之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昱萱
附表一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IP 資訊 帳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借款本息 攤還方式 每月 還款日 1 101.138.66.219 00000-000000-0 113年4月9日 50萬元 113年4月9日起至120年4月9日止,共84期。 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.99%按日計息。 自實際撥款日起,以1個月為1期,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9日 2 101.139.60.80 00000-000000-0 113年7月15日 106萬元 113年7月15日起至120年7月15日止,共84期。 總計 156萬元
附表二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產品 類型 卡號/ 帳號 最後繳納利息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114年9月15日 5萬5,694元 5萬5,377元 7%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00000000 2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-000000-0 114年7月8日 42萬6,958元 42萬6,958元 6.72%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一般分期型信貸 00000-000000-0 114年7月7日 94萬7,639元 94萬7,639元 6.72%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43萬291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