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PDV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6-1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3188號
原      告  張家瑜  

被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
佰柒拾肆元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   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   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訴訟標的之金
    額或價額,繳納按法定不同級距訴訟費用徵收標準所計算額
    數加徵一定比例額數之裁判費,此為同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   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 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所明定,乃屬法定必備之程式
    。至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後核定,並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此觀
    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規定甚明。而參諸最高法院92年度
    台抗字第659號、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,債務人
   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訴訟標
    的價額,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
    有之利益為準;惟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原則
    上固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,但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
    然低於執行債權額,則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。
二、經查:
 ㈠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,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
    第6019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對
    其之強制執行程序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),係為阻卻其財產
    遭被告強制執行,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,並已繳納裁判費新
    臺幣(下同)3萬4,845元。
 ㈡又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對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包括:⑴本
    金34萬7,344元及自民國9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  利率9.25%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;⑵
    本金88萬0,912元及自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 率9.45%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業據
    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(下稱執行卷)確認無訛,則計
    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8日止,上開執行債權額共
    計437萬7,813元(計算式:本金34萬7,344元+本金88萬0,91
    2元+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共314萬9,557元=437萬7,
    813元)。而系爭執行程序就原告部分之執行標的物為原告
    對訴外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壽險公司)
    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球壽險公司)如附表
    二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,其金額合計306萬4,637元,
    亦據本院調取執行卷核閱無誤。是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
    物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,故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
    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應以執行標的物即如附
    表二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價值為據,則本件訴訟標
    的價額應核定為306萬4,6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,4
    19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4,845元後,尚有2,574
    元應予補繳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
   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
附表一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利息 34萬7,344元 91年5月22日 115年6月8日 (24+18/365) 9.25% 77萬2,688.14元 2 違約金 34萬7,344元 91年5月22日 115年6月8日 (24+18/365) 1.85% 15萬4,537.63元 3 利息 88萬0,912元 93年3月11日 115年6月8日 (22+90/365) 9.45% 185萬1,942.50元 4 違約金 88萬0,912元 93年3月11日 115年6月8日 (22+90/365) 1.89% 37萬0,388.50元 總計       314萬9,557元 備註: ①「計算基數」即自起算日起至終止日止之期間共計幾年。 ②編號1至4之給付總額計算式:計算本金×計算基數×年息(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) ③編號1至4之給付總額共計314萬9,556.7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後,金額為314萬9,557元        
附表二:
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主契約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(新臺幣) 1 富邦壽險公司 Z000000000-0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(甲型) 張家瑜 張家瑜 21萬4,778元 2 全球壽險公司 AE029037 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(90) 張家瑜 張家瑜 18萬2,417元 3 全球壽險公司 J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158萬0,542元 4 全球壽險公司 J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53萬8,383元 5 全球壽險公司 F0000000 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張家瑜 張家瑜 54萬8,517元 總計      306萬4,63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