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損害賠償等(2026-05-15)
一般民事糾紛
TPDV
2026-05-15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803號
原 告 誠誼娛樂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詹宗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毅、葉羿廷、郭紘芪、陳彥霆、PATRICK HO
、PINEAPPLE TEODOLO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
情形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
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7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6日送達於原告等
情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。原告詹宗霖雖曾聲請訴訟救
助,然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以115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
駁回其聲請,該裁定於115年3月27日送達詹宗霖,詹宗霖未
於抗告不變期間即115年4月8日前提起抗告而確定等情,業
據本院調閱該訴訟救助卷宗查核無訛,自仍應繳納裁判費。
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
詢紀錄等件可參,依據上開說明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