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162號
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
吳俊輝
被 告 朱育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,223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.9%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1,2
00元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依兩造所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
條約定,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經網路向原告申辦
個人信用貸款,並於同年112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7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119
年3月31日止,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.18%機
動計算(屆期時為12.9%),自實際撥款日起,分84期,依
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依約定
利率計息外,並按期計收違約金4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,
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詎被告自113年10月1
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
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
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、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聯
徵信用查詢同意事項、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、信用貸
款代償代匯暨撥款委託書、還款明細表、放款歷史交易明細
查詢為證,核屬相符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
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
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啓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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