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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清償借款(2026-05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5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07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薛鈞    
被      告  薛維寧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
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
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壹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約定
    條款第10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2
    、22頁)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(見本院卷第65頁)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
   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部分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9日、114年2月7日向原告申
    請信用貸款,借用如附表一所示2筆共新臺幣(下同)290萬
    元之借款,借款期間、借款利率、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
    示。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
    ,並收取違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應按上開利率10%
    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應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。被告於114年12月9日、同月1
    2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,尚欠借款本金243萬1,668元
    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
    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。
    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消費借
   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、違約金等
    語。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,並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    假執行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
    專用借據)暨約定條款2份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2件、帳戶
    查詢資料2份、對帳單2份、還款明細查詢2份、本金異動明
    細查詢2份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1
    至53頁),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,且被告已收受言詞
    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,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
   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    答辯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
    規定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
   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
    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擔
    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
    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嘉倫
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(元:新臺幣/年:民國)
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50萬元 113年1月9日起至120年1月9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.36%機動計息(現為8.1%) 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2 240萬元 114年2月7日起至119年2月7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.5%機動計息(現為5.24%) 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 總計 290萬元    
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(元:新臺幣/年:民國)
編號  種類 借款金額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 息  違約金       計算期間 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借款 50萬元 38萬9,839元 38萬9,839元 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.1% 自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借款 240萬元 204萬1,829元 204萬1,829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.24% 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至9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總計   243萬1,66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