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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84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歐依樺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   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
   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500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 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    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
    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
    證在卷可稽。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答
    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,其訴尚非合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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