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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清償借款(2026-05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5-19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740號
原      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訴訟代理人  林炎奎  
被      告  吳建甫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零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
肆拾參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肆、其他共通約款第20
    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0頁),本
   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(見本院卷第43頁)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
   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8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借款新臺
    幣(下同)118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月4日起至98年4月2
    8日止,並自實際撥款日起,每月為1期,前3期每期支付1萬
    1,203元,利息以週年利率3%計算,第4期起則每期支付2萬5
    ,992元,利息以週年利率12%計算,自貸款撥付次月起償付
    ,共分60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遲延還本或付
    息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    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嗣兩造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惟被告自106年2月10日後即未如
    期繳款,依協議回復原契約約定。至115年3月6日結算日止
    ,被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3萬3,169元、利息47萬5,655元
    、違約金5,198元未給付。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,被
    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
    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,另自115年3月7日起計付利息等語,
   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、95年
    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/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
    協議書、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9至23
    頁),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