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24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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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69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
被 告 吳晨睿(原名吳柏錡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捌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各編號
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部分,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
,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信用卡申請約定條款第28條、信
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(本院卷第31、79、109頁),兩
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有管
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,卡別:VISA),除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外,其餘卡號皆為實體信用卡,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詎被告至114年11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(下同)1萬4,230元(其中1萬4,131元為消費款,99元為循環利息)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。
㈡被告嗣於110年4月2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01.12.
101.5)向原告借款21萬元,原告並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匯入
被告指定之帳戶(000000000000),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9
日起至117年4月29日止,共84期,約定自110年4月29日起分
期清償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自撥貸前二個月
採固定年利率以0.88%計息,自第三個月起依定儲利率指數
加年息9.2﹪(目前合計為年息10.93%)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115年1月28
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積欠12萬4,221元及如附表所示
之編號2之利息未清償。
㈢被告再於112年9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23.139
.67.26)向原告借款42萬元,原告並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匯入
被告指定之帳戶(000000000000),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9
日起至119年9月19日止,共84期,約定自112年9月19日起分
期清償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自撥貸前二個月
採固定年利率以0.88%計息,自第三個月起依定儲利率指數
加年息13.17﹪(目前合計為年息14.9%)機動計付,並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115年1月
19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積欠36萬4,353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編號3之利息未清償。
㈣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
還上述債務本金及利息等語。並聲明: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
外,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
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
費明細表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
訊、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、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申請
約定條款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
款交易明細為證(本院卷第19至117頁);被告經於相當時
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
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
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,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
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
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
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筱祺
附表(日期:民國;幣別:新臺幣、單位元):
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1萬4,230元 1萬4,131元 自114年11月26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2 小額信貸 12萬4,221元 12萬1,307元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.93%計算之利息。 3 小額信貸 36萬4,353元 35萬3,974元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%計算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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