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訴字第16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謝宇森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應退還溢收訴訟費
用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  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
    萬965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120元。惟原告已繳
    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
    ,其溢繳裁判費130元(計算式:11,250-11,120=130),爰
    依聲請返還上開溢收之裁判費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