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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4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1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5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有延  

被      告  莫伊凡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126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
告如以新臺幣85萬95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
      卡約定條款(下合稱系爭信用卡契約),向原告申辦信用
      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生應付帳
      款,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      繳金額,且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,係將每筆得計
     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按所適用
      之信用優惠利率(最高為年息15%)計算至清償日止。嗣
      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載起息日
      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如
      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
(二)被告於113年7月31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,向
      原告申請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,借款新臺幣(下同)36萬
      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20年8月1日止,利
      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2.99%計算(本件違約時之約
      定利率為年息9.88%),按期於每月1日還款。嗣被告尚餘
     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
      益,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
(三)被告於113年9月18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,向
      原告申請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,借款48萬元,約定借款期
      間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20年9月20日止,利息按定儲利率
      指數加計年息8.15%計算(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9
      .88%),按期於每月20日還款。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3
      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
     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
(四)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
      等語。並聲明: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;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
      告假執行。  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系爭信用卡契約
    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開戶暨辦理
    各項業務申請書、持卡人計息查詢資料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
    資料、客戶消費明細表、帳務明細、歷史交易查詢報表、放
   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、撥款資訊、
    定儲利率指數表、被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,是堪信原告之
    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
   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
   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
    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60元,應由被告負擔,爰確定如
    主文第2項所載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蔣佩璇
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
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1 系爭信用卡契約之帳款 17萬4950元(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4637元、其他費用1200元) 左列本金中之9萬2992元,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。    左列本金中之7萬6121元,自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8%計算。 2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金額:36萬元 23萬7590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88%計算。 3 系爭貸款契約之借款金額:48萬元 44萬7013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88%計算。  合計 85萬9553元 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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