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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清償借款(2026-05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-05-19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293號
原     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訴訟代理人  楊勝凱  
被      告  梁烙  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
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最高得
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第二次序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
    5條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9頁),本
   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(見本院卷第29頁)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
   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    同)1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22年11月1日止,
    利息按原告1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4.35%機動計息
    (目前為6.09%),並自撥款日起,每月為1期,按月平均攤
    還本息,如有遲延還本付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
    ,逾期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    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  數為9期。被告自114年11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,尚欠借款本
    金126萬7,992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依貸款總約定書
    第5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
    部款項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
    本金,及其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   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第二次序房屋抵押借款
    借據暨約定書、貸款總約定書、動撥申請書、結清/催收/呆
    帳還款查詢、帳務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9至1
    7頁),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
    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之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