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2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   

被      告  劉仁德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240,01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14,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
    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,240,0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予
    假執行。 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 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
    ,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4紙之參、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
    項均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,揆諸前開規定,
   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 
一、原告主張: 
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7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
    之VISA信用卡,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詎被告使
    用上開信用卡至114年7月13日累計積欠新臺幣(下同)30,1
    79元(含消費款29,520元、循環利息359元、其他費用如逾
    期手續費、預借現金手續費、年費、國外交易手續及調閱簽
    單手續費等費用300元)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尚應給付原告29,520元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06.64.32.90),於112年
    3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,000元;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告指
    定於原告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被告中信
    銀帳戶)內。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7年3
    月24日止分期清償,利息採二段計息,自撥款日起前1個月
    按固定年利率0.01%,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
    8.99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(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
    .73%,加8.99%後,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0.72%),並約定如
   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
    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6月2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30
    6,291元,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及自114年6月24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。
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14.140.96.248),於112
    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,000元;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告
    中信銀帳戶內。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2年5月25日起至118
    年5月25日止分期清償,利息採二段計息,自撥款日起前1個
    月按固定年利率0.01%,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
    率10.99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(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
    為1.73%,加10.99%後,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2.72%),並約
    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。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7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
    欠295,712元,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及自114年7月25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。
 ㈣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06.64.80.39),於113年
    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,000元;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告中
    信銀帳戶內。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8年3
    月21日止分期清償,利息採二段計息,自撥款日起前1個月
    按固定年利率0.01%,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
    13.17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(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
    1.73%,加13.17%後,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4.9%),並約定如
   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
    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9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欠23
    8,371元,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及自114年9月21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。
 ㈤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39.12.105.137),於113
    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0,000元;上開借款原告已撥入被
    告中信銀帳戶內。兩造約定借款期限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
    18年12月23日止分期清償,利息採二段計息,自撥款日起前
    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.01%,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
    年利率13.05%機動利率按日計付(113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
    指數為1.73%,加13.05%後,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4.78%),
    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,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。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6月2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
    ,尚欠369,459元,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,及自114年6
   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。
 ㈥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,並聲明:⒈
    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
  述。 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書、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
    消費明細表、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
    4份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4份、撥貸資訊4份、定儲利率指
    數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4份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4份
    等件為證,核與其所述相符,堪信原告主張為實。從而,原
    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規定相符,爰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;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
    定,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
    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附表:(新臺幣/元)
編號 類 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1 信用卡 30,179元 29,520元 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2 小額信貸 306,291元 306,291元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。 3 小額信貸 295,712元 295,712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。 4 小額信貸 238,371元 238,371元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。 5 小額信貸 369,459元 369,459元 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