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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1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楊忠聲  

被      告  簡士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,71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4,90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4,7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
(一)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7.52.37.213),於民國112
    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456,241元,約定自同日
    起分期清償,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玉山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(00000000000000)及國泰世華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(000000000000)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
    付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
   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。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
    本息,計尚欠407,964元。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其中394,066元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按年息百分之12.53計算之利息。
(二)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7.52.37.213),於民國112
    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330,000元,約定自同日起分期清償,
    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帳户(0000000000000000)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
    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。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
    息,計尚欠295,672元。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其中285,600元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    年息百分之12.53計算之利息。
(三)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27.51.49.118),於民國112
    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同日起分期清償,
    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帳户(0000000000000000),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
    。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。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
    息,計尚欠31,079元。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其中29,866元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    息百分之14.72計算之利息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
    訴,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;願供
    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
    款申請書、約定書、撥款資訊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
    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,核屬相
    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上開證
    物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
   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
   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390條第2項規定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;並依同法
    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    執行。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承祐
附表(即起訴書附表,院卷第13頁)
編號 姓名 產品 請求金額 (新臺幣/元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/元) 年利率(%)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(民國)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簡士傑 小額信貸 407,964 394,066 12.53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 小額信貸 295,672 285,600 12.53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 小額信貸 31,079 29,866 14.72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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