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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0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張秀珍  
被      告  張立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9,86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1萬7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萬9,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及
   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6章第9條第2項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
   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5、21、31頁),依前揭
    規定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   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72.226.160.45),於民國1
    12年11月15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
    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借期自同日起至117
    年11月15日止,共5年,以1個月為1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
    攤還本息,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季變動)加碼週
    年利率5.29%浮動計算(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
    .74%,合計週年利率7.03%)。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
    金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按原約定利
   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
    逾期6個月以上者,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
    償貸款,其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如附
    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㈡被告由電子授權驗證(IP資訊:1.34.46.227),於113年7月
    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,向原告
    借款40萬元,借期自同日起至118年7月16日止,共5年,以1
    個月為1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原告公告
    定儲利率指數(季變動)加碼週年利率6.39%浮動計算(本
    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1.74%,合計週年利率8.13%
    )。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
    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超過部
    分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,其已喪失期限利
    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、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㈢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
    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
    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2份、撥貸通知書2份、個人借
    貸綜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2份、國泰世華銀行對帳
    單2份、查詢還款明細表2份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表2份、放
    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)為證,堪信
   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,請求
   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
   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與民事訴訟法第390
   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,
   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准被
   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
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
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1 62萬72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03%計算。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32萬9,795元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8.13%計算。 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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