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郭怡伶  
被      告  施錦霖即貴恩霖餐飲商行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玖仟陸佰零玖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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
 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12日締結之授信約
  定書(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)第32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
  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卷[下稱本院卷]
  第19、27頁)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
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
  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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109年12月29日與原告締結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
  約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
  5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7日止,被
  告於寬限期內(即110年2月17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)僅須按
  月繳付利息,寬限期屆滿後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則按中
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自113年3月27
  日起為1.72%,下稱系爭機動利率)加碼週年利率0.575%機動
  計算,如被告逾期還本或付息,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,
  除改依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(季調,自114年9月15日起為3.31
  %)加碼週年利率3.5%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
  約金(下稱系爭借款A)。
㈡被告於110年8月13日與原告締結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,約定被
  告得分次動用借款額度200萬元,嗣被告於110年9月1日向原告
  借款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1日
  止,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則按系
  爭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405%機動計算,如被告逾期還本或
  付息,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,除改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
  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  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(下稱系爭借款B)。
㈢被告於112年6月12日與原告締結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,約定被
  告得分次動用借款額度500萬元,嗣被告於112年6月14日向原
  告借款5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14日起至117年6月1
  4日止,被告於寬限期內(即112年6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4日
  止)僅須按月繳付利息,寬限期屆滿後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
  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系爭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.5%機動計算
  ,如被告逾期還本或付息,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,除改
  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
  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另加計違約金(下稱
  系爭借款C)。
㈤詎被告就系爭借款A、系爭借款B及系爭借款C分別自114年11月1
  7日、同年12月1日及同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系
  爭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,被告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
  務視為全部到期,系爭借款B到期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3.125%
  ,系爭借款C到期時之利率則為週年利率2.22%。迄今被告就系
  爭借款A尚欠160萬9,646元、就系爭借款B尚欠90萬5,479元、
  就系爭借款C尚欠421萬4,484元,共計672萬9,609元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
  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
  述。
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,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;借
 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  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
 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
  民法第477條前段、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約定書、
  系爭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結
  果、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結果、機動定期儲金利率查詢表、經濟
 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證(本院卷第13至47頁),內
  容互核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
  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 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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  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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8萬241元應由被告負擔,爰確定如主文第2
  項所示。
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黃柏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捷容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編號 計息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(系爭借款A) 16萬960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144萬8,686元   2 (系爭借款B) 18萬1,094元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12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72萬4,385元   3 (系爭借款C) 84萬2,893元 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337萬1,591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