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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877號
原      告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
訴訟代理人  吳俊輝  
            林咸亨  
被      告  徐嘉興  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徐嘉興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
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
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84,926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0,
787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及違約金2,400
元,合計為1,338,1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178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,678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信禮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28萬4,926元) 1 利息 78萬181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10月26日 5.84% 2萬9,709.29元  2 利息 50萬4,745元 114年2月8日 114年10月26日 5.84% 2萬1,078.15元  小計      5萬787.44元 合計       133萬5,7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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