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859號
原 告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
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
吳存富律師
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
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5年度司
促字第43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而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
幣(下同)8,163,808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7,089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96,589元。茲
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
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亭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