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4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傅俊文(即被繼承人傅宸緯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
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6,321元(
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
43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93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0萬5,714元) 1 利息 5萬119元 114年12月11日 114年12月15日 (5/365) 12.2% 83.76元  2 利息 2萬1,486元 114年12月11日 114年12月15日 (5/365) 15% 44.15元  3 利息 37萬9,605元 114年12月11日 114年12月15日 (5/365) 5.69% 295.88元  4 利息 23萬5,551元 114年12月11日 114年12月15日 (5/365) 5.69% 183.6元  小計       607.39元 合計        70萬6,321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