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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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23號
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凱
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83萬2062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492元,扣
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99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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