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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     告 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許家偉  
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
            李仲昀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、張建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06萬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,619元
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0萬7,119元(
計算式:10萬7,619元-500元=10萬7,119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  年    3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  年    3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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