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付款等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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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37號
原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昌興業有限公司、簡宏駿、許偉良、陳儀潔、
温雅貴及黃喜隆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,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
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,視為自聲請調解時,已經起
訴;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,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,得以其
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,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、第77條之
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原告前曾以本件訴訟之相同事
實向本院聲請調解,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
,復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,此有本院
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
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12號卷查明屬實,揆諸前開規
定,本件應視為自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,原告已繳納之前揭
調解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532,50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918元,扣除原告前揭已繳之2,000外
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,918元(42,918元-2,000元)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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