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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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8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品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1萬9,163元(計算式:
本金101萬9,058元+其中100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同日
止按年息3.85%計算之利息105元=101萬9,163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434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2,9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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