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投資金(2026-03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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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35號
原 告 有戲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啓祥
被 告 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金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
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,438元,共計3,004,43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6,717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36,2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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