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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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許洛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6,363元(計算式: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70元,
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37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陳信宏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6萬3,890元) 1 利息 25萬元 114年8月29日 114年11月17日 (81/365) 16% 8,876.71元 2 違約金 25萬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17日 (49/365) 1.6% 536.99元 3 利息 17萬8,051元 114年8月26日 114年11月17日 (84/365) 16% 6,556.18元 4 違約金 17萬8,051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1月17日 (52/365) 1.6% 405.86元 5 利息 13萬5,839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17日 (96/365) 16% 5,716.4元 6 違約金 13萬5,839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11月17日 (64/365) 1.6% 381.09元 小計 2萬2,473.23元 合計 58萬6,36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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