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泉利工程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334號
原      告  泉利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育德  
訴訟代理人  謝俊傑律師
被      告  兆鈞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盧鳳生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(同年00月0日生效)之新修正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(亦即請求起訴前
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)。
經查,原告於115年1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,故起訴前(計算至起
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8日)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,至原告
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,依前開規定,則不併算其數額。基此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10萬3,355元(計算式
詳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,087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 法  官 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婉渝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08萬1,936元) 1 利息 822萬9,590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1月18日 (19/365) 5% 2萬1,419.48元  小計       2萬1,419.48元 合計        910萬3,355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