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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用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24號
原      告  宇菘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大閔  
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
被      告  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國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6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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