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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304號
原      告  曾明松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
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)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9,2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1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迦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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