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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9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吳敏雄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8,331元(計算式:
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,922元
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0,42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64萬6,367元) 1 利息 47萬4,598元 114年7月15日 114年8月27日 (44/365) 4.33% 2,477.27元  2 違約金 47萬4,598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8月27日 (12/365) 0.433% 67.56元  3 利息 2萬2,216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8月27日 (65/365) 4.33% 171.31元  4 違約金 2萬2,216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27日 (64/365) 0.433% 16.87元  5 利息 39萬8,895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8月27日 (89/365) 4.33% 4,211.57元  6 違約金 39萬8,895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8月27日 (58/365) 0.433% 274.46元  7 利息 13萬7,556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8月27日 (46/365) 4.33% 750.64元  8 違約金 13萬7,556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8月27日 (14/365) 0.433% 22.85元  9 利息 61萬3,102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8月27日 (51/365) 4.33% 3,709.35元  10 違約金 61萬3,102元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27日 (36/365) 0.433% 261.84元  小計       1萬1,963.72元 合計        165萬8,33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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