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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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51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李永銘
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22,
171元(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
461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9,961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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