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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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20號
抗 告 人 安古那(KUNZ GUNNAR MICHAEL)
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上
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淑秀、梅凱迪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命其供擔保以停止執行之裁定
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
第2項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惟未據抗告人繳納
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俊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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