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聲請閱卷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0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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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30號
聲 請 人 范如妤
上列聲請人第三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依強
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42號之當
事人,為後續程序之進行,須抄錄、影印卷內相關資料,為
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,請求准予拷貝上開案
件電子卷證付與聲請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42號聲明異議事件(下稱系
爭事件)之異議人為思維特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為元大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此有系爭事件裁定可稽,聲請人既非
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又未釋明其對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
關係,其聲請閱覽、拷貝系爭事件電子卷證,不應准許,應
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藍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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