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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簡字第3號
原      告  戴麗秋  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
    定命原告於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115年1
    月12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該裁定、送
    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
   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菁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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