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監護宣告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PDV
2026-06-10
案號:監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監宣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潘玫如
非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以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二五四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,惟潘廖寶猜業於
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,即民國○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死亡,有
聲請人陳報潘廖寶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則本案程序已失
其目的,而無續行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本案程序終結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品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