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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PDV 監護宣告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PDV 2026-06-10 案號:監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監宣字第391號
聲  請  人  潘玫如  
非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以一一四年度監宣字第二五四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   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潘廖寶猜為監護宣告,惟潘廖寶猜業於
    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,即民國○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死亡,有
    聲請人陳報潘廖寶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,則本案程序已失
    其目的,而無續行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本案程序終結
   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