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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(2026-04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林智妃  


代  理  人  趙興偉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
代  理  人  陳志斌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
代  理  人  黃家洋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蔡政宏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          有限公司)


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
代  理  人  黃子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
代  理  人  宋家榮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
代  理  人  林雪娥  
            黃良俊  
上列當事人間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林智妃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務人繼續清償
    債務,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%以上者,
   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依消債條
    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,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
    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、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,
    而為准駁,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
    點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
    定(下稱系爭裁定)不予免責確定後,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
    權人,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%以上,爰
   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
    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復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年
   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。惟本院於審
    酌相關事證後,認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、8款所
    定不應免責之情形,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同意其免責,爰以10
    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,業經本院調
    閱卷宗核閱屬實。債務人主張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迄今分
    別匯款如附表所示「債權人已受償金額」予各債權人,並主
    張其已償還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已達其債權額之20%以上
    等情,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條、華南商
    業銀行存款憑條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條、滙豐(台灣)
    商業銀行現金繳款單、交易確認通知單、元大商業銀行存款
    憑條、郵政跨行匯款收執聯、新光銀行匯款憑條等件附卷可
    佐。本院審酌債權人受償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
    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之金額(詳如附表),足認債
    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應有繼續努力清償債務,已使
    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,各債權人之債
    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,自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
    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債權總額20%以上,
    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,債務人聲
    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承祐
附表:(新臺幣)
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繼續清償至第 142條所定債權額20%之數額 債權人已受償金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3,849元 8,475元 8,475元 2 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84,124元 93,565元 93,565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277,625元 53,655元 53,655元 4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,711元 35,891元 35,891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209,641元 40,516元 40,516元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180,892元 34,960元 34,960元 7 新光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 36,329元 7,022元 7,02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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