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(2026-04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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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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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施雪梨
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債務人施雪梨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
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以
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消債
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
免字第12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
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
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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