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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陳家妘(原名:陳麗萍、陳香儒、陳宜蓁)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
    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    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    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蓋債
    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
    對提高,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且負債總額超過一
    定之數額,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
    序清理債務,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
    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固陳報其債務總額為292
    萬90元(見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20號卷第35頁),然債務人
  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數額實如附表「本金及
    利息債權額」欄位所示,合計已達1,630萬9,072元,有卷附
    各債權人陳報狀、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可參(見114年度
    北司消債調卷【下稱北司消債調卷】第37頁至第81頁、第12
    9頁至158頁),是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
    債務總額,顯已逾1,200萬元,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
    要件不符,且無從補正,揆諸前開規定,債務人之聲請,於
    法未合,自應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              
編號 債權人 本金及利息債權金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839,051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129頁至141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,741,491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143頁至147頁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,900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149頁至158頁 4 板信商業銀行 457,651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145頁 5 聯邦商業銀行 1,194,823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47頁至51頁 6 星展商業銀行 1,122,787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145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,191,147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37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73,769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39頁至41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12,146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43頁至45頁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21,942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53頁至57頁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,794,365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59頁至81頁 合計:16,309,07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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