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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張瀕水  

代  理  人  陳福寧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林純瀅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丁駿華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林曉青  
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聲請人張瀕水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    。
二、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(下同)29
    7萬136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曾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債
    務前置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其無擔保或無
   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,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法院開始清
    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
    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
      解,經本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37號調解不成立,聲
      請人遂聲請進入更生程序。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
      ,視為更生之聲請。
(二)聲請人收入狀況:
  1、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肥滋滋小吃店,每月薪資2萬8000
      元,均以現金方式受領薪資等節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
      狀況說明書、肥滋滋小吃店薪資明細、111至112年度綜合
  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      等件為證(見消債調卷第17頁、本院卷一第267至269、38
      5至390頁),並有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、勞
      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
      業所得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39至56、107、1
      11頁),可認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8000元。
  2、聲請人自111年4月30日起迄今,除於111年6月17日至111
      年6月21日間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共1222元及111年
      7月28日領有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5萬331元外,並未領
      取其他津貼、補助等情,有本院職權查詢「各類補貼查詢
      系統」查詢結果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20日
      來函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11月20日來函、臺北市政
      府社會局113年11月21日來函、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3年11
      月21日來函、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13年11月21日來函、國
      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11月22日來函、臺北市信義
      區公所113年11月22日來函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
      27日來函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33、157至161、167至1
      77、205至207頁)。而上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及勞工
      保險家屬死亡給付部分,因無經常性,核屬一次性給付,
      故不予列計為聲請人固定收入。
  3、聲請人雖自陳第三人即其子女陳重光及陳鈴臻不定期會援
      助聲請人2000元至3000元不等,以作為支應聲請人日常開
      銷之用,業經聲請人提出陳重光及陳鈴臻簽立之證明書為
      證,並有陳重光及陳鈴臻113年12月2日來函在卷可稽(見
      本院卷一第327至329頁、本院卷二第209至211頁)。惟此
      部分亦非經常性給付,故不予列計。
  4、從而,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2萬8000元。
(三)聲請人主張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之
     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計算其生活必要支出等語(見本院
      卷二第301頁)。查聲請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信義區,業據
      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一第
      331至345頁)。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
    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379元之1.2倍即2萬4455元(計算
      式:2萬379元×1.2=2萬4455元)。
(四)聲請人財產狀況:
  1、聲請人主張其名下除附表一所示財產外,別無其他財產等
      節,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
      3年8月13日來函暨附件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
      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113年8月13日來函、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4日
      來函暨附件新北市○○區○地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登
      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      、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臺灣集中保
    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來函暨附件集中保管
      標的資料、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(下稱
      查詢財產結果)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
      3日來函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3日來函
      在卷可考(見消債調卷第15頁、本院卷一第121至147、19
      9至203、383、391至396頁、本院卷二第3至13、105至106
      、109至110、253至257、265至266頁)。
  2、依前開查詢財產結果,聲請人雖有投資瀚云不動產開發有
      限公司(下稱瀚云公司)。然經本院函命瀚云公司及聲請
      人說明是否確實有投資情形,其均覆以聲請人並無投資瀚
      云公司之情,此有瀚云公司114年3月3日來函、聲請人114
      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291、305頁
      )。
  3、另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所示,聲請
     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(即111年4月30日)起迄今,雖有如
      附表二所示多次入出境紀錄(見本院卷二第35頁),惟聲
      請人主張此係受女兒陳鈴臻全額資助旅費出國旅遊及前往
      上海協助陳鈴臻處理事務,期間費用均由陳鈴臻負擔,並
      提出陳鈴臻簽立之證明書為證(見本院卷二第305至307、
      369頁),應屬可採。
(五)聲請人之債務:
  1、聲請人積欠全體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388萬490
      4元,有附表三所示證物可證。
  2、相對人林曉青部分,雖未經其陳報債權到院。然聲請人主
      張其曾以名下不動產為擔保向林曉青借款,該不動產已於
      106年間經裕融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定在案,並就拍定金
      額分配受償後,林曉青仍餘99萬2927元未獲清償,業據聲
      請人提出107年2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
      36981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為證(見本院卷二第329至33
      7頁)。是聲請人主張尚積欠林曉青99萬2927元,堪信為
      真。
(六)從而,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萬8000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
      生活費用後,尚餘3545元可供支配(計算式:2萬8000元-
      2萬4455元=3545元)。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545元清償債
      務,尚須約91年始得清償完畢(計算式:388萬4904元÷35
      45元÷12月≒91年)。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、信用、勞力
      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,堪認聲請人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
     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。 
四、綜上,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,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
    清償之虞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又查
   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
    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,即屬有據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泊欣
附表一:(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)
聲請人之財產狀況    編號 種類 名稱 備註 1 保單 凱基人壽康寧終身醫療保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) 無解約金   凱基人壽康寧終身防癌保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) 無解約金   凱基人壽永福終身壽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) 預估解約金3萬1181元   富邦人壽金滿利終身保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00) 預估解約金5萬5259元 2 存款 華南銀行 餘額66元   中華郵政 餘額125元 3 不動產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1/1   新北市○○區○地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6/410000 4 投資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現值1470元 
附表二:
編號 出境日期 入境日期 1 2022年10月25 2022年11月3日 2 2023年3月25日 2023年3月29日 3 2023年6月15日 2023年6月20日 4 2023年10月15日 2023年10月19日 5 2024年3月19日 2024年3月23日 6 2024年5月26日 2024年6月1日 7 2024年7月30日 2024年8月7日 8 2024年10月14日 2024年10月28日 9 2024年11月12日 2024年11月15日 
附表三:
編號 相對人 債權金額(新臺幣) 基準日 出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萬6618元 113年4月30日 消債補卷一第149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萬4056元 113年8月6日 消債補卷一第16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萬9931元 113年8月8日 消債補卷一第177頁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8萬6281元 113年4月30日 消債補卷一第209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7419元 113年4月30日 消債補卷一第219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萬7672元 113年8月5日 消債補卷一第223頁 7 林曉青 99萬2927元  消債補卷二第337頁  合計 388萬490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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