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建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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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建字第108號
原 告 信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89萬8,4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婉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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