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PDV 損害賠償等(2026-06-16)
一般民事糾紛
TPDV
2026-06-16
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357號
原 告 曲詞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成文出版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
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
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
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
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
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
1項第1、2款,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
10萬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日即民國115年4月24
日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計算,為
新臺幣(除載明幣別外,下同)46萬7,400元(計算式:人
民幣100,000×起訴時之民國115年4月24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
金賣出匯率4.674元=467,40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310元。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,被告名稱及
資料均有欠缺,究被告為商號(應同時列其負責人姓名)或
合夥,抑或為法人,如被告為法人(如公司)或合夥,應載
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
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,其餘關於
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喻誠德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310元。 2 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如被告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其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