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審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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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22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
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
(下同)555,792元,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
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9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附表: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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